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下放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3〕50号)要求,“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项目自2013年11月8日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为落实审批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依法行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下放工作,抓紧制定和发布审批制度、审批规范和办事指南,充实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审核标准和要求开展申报材料审查和企业现场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   二、加强审批监督和企业监管   省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审批信息录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要落实获证企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落实企业日常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做好行政许可审核衔接工作   2013年11月8日前我部受理的许可申请,将按程序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未通过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2013年11月8日后,相关生产许可的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及许可证核发工作由省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申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3号)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后发放生产许可证;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省级管理部门换发许可证,证书证号、有效期不变。   四、规范许可证书编号   省级管理部门核发的饲料添加剂证书编号为×饲添(××××)T×××××,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证书编号为×饲添(××××)H×××××,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编号为×饲预(××××)×××××;其中×为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发证年份,×××××为许可证序号(前两位代表地市,后三位代表企业)。   五、落实证书打印和许可信息管理相关要求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式样由我部统一制定。许可证应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我部将通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系统将现有获证企业信息分省导入,由省级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后续管理和维护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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