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管理,切实提高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水平,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自2010年5月起,我局将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名单公布前,原卫生部卫通〔2008〕16号文件中认定的14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继续有效。 二、上述检验机构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推荐工作,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推荐资料报送我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陈志蓉,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402 传 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henzr@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管理,切实提高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水平,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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