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鉴于规范中公布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人体测定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鉴于规范中公布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人体测定方法,一些企业申请变更已获我部批准的防晒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中涉及SPF值的内容。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 原产品名称中没有SPF值标识或其SPF值标识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申请在产品名称中加入或更改SPF值标识。   二、 变更程序按照“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企业申请变更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变更申请表。   (二) 申报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   (三) 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 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五) 符合要求的SPF值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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