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努力确保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品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要求,我部定于9-10月开展本年度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对象及药物 本次产地监督抽查计划任务见附件1,各品种监测的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验方法和判定限量值分别见附件2和3。被抽检单位名单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有关单位。请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确定的名单范围组织抽样。为确保完成国家监督抽查计划,本次监督抽查确定的品种和数量不得调整。在现有名单范围内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品种抽样数量的,须书面上报3倍于所欠缺抽样数量的养殖场名单,经我部渔业局书面批复后再行抽检。 二、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抽样工作应于10月20日前完成,具体抽检时间由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质检机构商定。各质检机构于11月15日前将检验结果、质控报告及工作总结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见www.cafs.ac.cn)。水科院质标中心于11月底前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三、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作为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使用。 (二)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8号)及8号文件的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监督抽查前要对参与抽检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确保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具体要求见8号文件。 (三)监督抽查任务执行过程中,参与各方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要求,轻车简从、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 (四)各质检机构检出阳性样品时,应使用质谱法确认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确证后再行上报。 监督抽查任务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联系方式: 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郭云峰,(010)59192927;59192995(传真),fishmarket@agri.gov.cn。 水科院质标中心李强、马兵,(010)68672898(兼传真),skyzbzx@126.com。 附件下载:1.2013年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2.各品种监测的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名单 3.监测物质检验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28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渔[2013]74号)
为努力确保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品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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