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农业部公告第1960号)


为加强兽药国家标准管理,我部组织修订了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以及未列入《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一部、二部的兽药质量标准,并编纂为《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

 

为加强兽药国家标准管理,我部组织修订了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以及未列入《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一部、二部的兽药质量标准,并编纂为《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收载的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除《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和《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收载的兽药质量标准外,2005年12月31日前收载于历版兽药典、兽药规范、2003年版和2006年版《兽药质量标准》汇编,以及我部发布的化学药品与中药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三、自2013年9月1日起,《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收载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应当执行《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兽药标签、说明书执行标准一项应标注为“《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2013年9月1日之前已送兽药检验机构并开始检验的产品,兽药检验报告标注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

四、2013年9月1日之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可按原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在该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五、已获批准的《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收载品种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自行将“执行标准”项改为“《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已印制的产品标签和说明,兽药生产企业可自行对“执行标准”项进行修正,修正后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六、《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的有关解释和意见反馈的受理工作由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农业部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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