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食品颁证制度改革的通知(农绿标[2013]11号)


  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强化属地管理职责,中心在总结江苏、山东、黑龙江三省改革试点经验和征求部分绿办意见的基础上,决定

 

  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强化属地管理职责,中心在总结江苏山东黑龙江三省改革试点经验和征求部分绿办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启动绿色食品颁证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颁证制度改革以提高颁证率和颁证工作效率为目标,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由省绿办负责组织企业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发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二是由省绿办通过农业部“金农工程”—“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下载《合同》,并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企业签订《合同》;三是中心统一向省绿办寄发《证书》,经省绿办转发企业。

颁证改革覆盖所有省级绿办,涉及所有初次办证和续展办证的企业及其产品。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颁证改革是贯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推进绿色食品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工作机制的积极探索,意义重大。各地绿办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颁证工作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及具体负责人员,统筹和协调审核与颁证工作,同时加强对地(市)县颁证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二)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各地绿办要依据中心《绿色食品颁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1),按照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颁证工作。承担颁证工作的人员要实时登录“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及时下载有关办证文件,并通知企业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抓紧向已完成办证手续的企业发放《证书》,保证企业及时用标。

(三)加强颁证督办工作。各地绿办要通过“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及时查询和掌握辖区内企业办证进展信息,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督促其签订《合同》和交纳费用。未补交欠费的续展企业,不予颁证。要严格遵守办证时限规定,督促企业务必在3个月内将《合同》返回中心,过期将视为自行放弃办证。要严格执行续展和年检的有关规定,及时清缴欠费,以免影响颁证率。

(四)积极创造工作条件。各地绿办要安排专人,并配备联网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确保颁证工作正常运行。中心对各地绿办的颁证工作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具体按《绿色食品颁证工作经费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2)执行。

(五)抓紧做好准备工作。一是尽快熟悉相关改革制度。中心已对《办证须知》和《合同》文本(见附件3、附件4)作了相应的修订,请各地绿办认真组织研讨,并积极向企业宣讲。二是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绿色食品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配套工作制度。三是抓好培训工作。“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上线试运行启动时,中心将组织专题培训(另行通知),请各地绿办务必安排专人参加。

  三、其它事项

(一)办证文件包括《办证须知》、《合同》、《绿色食品防伪标签订制说明及订单》,请各地绿办下载后一并寄达办证企业。

(二)中心将于7月份进行“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试运行,8月1日正式运行,请各地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适应颁证改革工作。

  (三)请各地绿办于7月1日前,将《绿色食品颁证工作联络表》(见附件5)报中心标志管理处备案。

有关颁证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心标志管理处反映,涉及“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操作运行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中心市场信息处联系。

  标志管理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斌斌        电话:010-62191419、62191420

传真:010-62133552    Email:62191419@163.com

  市场信息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常筱磊         电话:010-62122266-4031

传真:010-62132976    Email:341049040@qq.com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14日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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