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硫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291号)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魔芋粉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标准的请示》(黔卫函〔2012〕25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魔芋粉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标准的请示》(黔卫函〔2012〕25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适用于按照标准规定允许使用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包括魔芋粉。你省应当深入调查魔芋粉中二氧化硫残留的具体原因,依法查处违法使用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行为。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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