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74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活性炭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

二、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GB10621—1989)的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发放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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