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保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并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对于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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