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200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34号)的规定,总局决定成立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以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工作,提高工作有效性。现就专业委员会以及审查机构、检验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和若干成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单位由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中国塑料轻工工业协会复合膜制品专业委员会和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担任。   成员单位有:中国包装联合会、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和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在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   (一)根据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工作安排,组织起草和制修订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   (三)收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质量信息,研究国内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咨询;   (四)负责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审查员教师、技术专家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审查机构及工作分工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审查机构由以下单位承担: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各审查机构分工如下: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组织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江苏湖南、甘肃、青海宁夏重庆四川、贵州15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负责组织上海安徽山东福建、海南、广西云南湖北江西河南陕西山西新疆西藏14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负责广东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负责浙江省有关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三、检验机构及检验任务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检验比对以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   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可以承担获证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和委托检验等工作。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组织落实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省局食品监管处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组织好对本省企业的宣贯、培训和申证工作的指导。宣贯工作要做到广泛深入,不留死角;二是要切实组织好本省企业的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初审以及咨询服务工作;三是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要及时按本通知的规定送有关审查机构;四是要支持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做好申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等工作,并指派观察员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五是要加强对本省申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跟踪了解企业申证和取证情况。尤其要注意发现和分析区域性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二)统一协调,密切配合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管理是一项新启动的工作,并建立了新的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一是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及时跟踪发证产品质量信息和国内外监管工作动态,主任委员单位负责汇总情况并组织分析,适时向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提出建议;二是各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组时,应当邀请其他审查机构或者其他省的审查员参加审查组共同实施实地核查工作,审查组名单报主任委员单位备案;三是各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并应当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复核、汇总后报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四是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要对各审查机构、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对各机构的检查和互查。检查和互查计划报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纪律,加强管理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管理,是一项直接涉及生产企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要本着对企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一要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受理申请、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各项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进行,不搞特殊审查和特殊批准;二要明确岗位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的工作;三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纪律约束。严禁在企业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贿受贿。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市场准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应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   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1.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68号   邮    编: 100083   联 系 人:王朝晖 罗晓轩 文秀松   电    话:010-62347600   传    真:010-62348045   Email: wangzhaohui@cfqs.org   hdwangzhaohui@126.com   cbscbs@263.net   2.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通讯地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 系 人:王微山  王兴东   电    话:0531-88118764,0531-88118794   传    真:010-88118790   Email:wangws@12365.sd.cn   3.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通讯地址: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码:510110   联 系 人:陈立坚  邓穗兴   电    话:020-83390255   传    真:020-83302282   Email:qa@qmark.com.cn   4.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   邮政编码:310013   联 系 人:王美华   电    话:0571-85027165   传    真:0571-85027165   Email:9931331@163.com   5.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   邮政编码:116021   联 系 人:姜子波 姜浩   电    话:0411-84604512,0411-84643675   传    真:0411-84603289   Email: Jiang_zibo@163.com   6.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   邮政编码:100037   联 系 人:刘山生 翁云宣   电    话:010-68983573,010-68985380   传    真:010-68983571   Email: ntsqp@ntsqp.org.cn   liushansheng@ntsqp.org.cn   7.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   通讯地址: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   邮政编码:350002   联 系 人:何  芃 程  氢   电    话:0591-83710859,0591-83770238   传    真:0591-83770214   Email:vip@plastest.org.cn   sj@fcii.net   8.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 系 人:齐怀志 郭丽敏   电    话:0311-8301018,83015358   传    真:0311-83992168   Email: guolimin0311@163.com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