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2年联合公告第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调整,取消对涉及纺织和化矿等类别的235个HS编码(详见附件)项下商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商品目录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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