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225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能否用于青团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监〔2011〕3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

 上海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能否用于青团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监〔2011〕3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青团”在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的米粉制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亮蓝。   此复。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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