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复查的通知(环办[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环发〔2003〕6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部决定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环发〔2003〕6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部决定对第一、二批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的单位(见附件一)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按照规定要求,请组织有关单位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2.有机食品发展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及通过考核之日起迄今,产品因质量问题受到投诉的情况;   3.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复查表(附件二)。   二、现场核查   我部将依据材料审查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进一步了解通过考核单位的管理、建设和发展情况。   请你们认真组织安排好有关复查工作,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材料寄至: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1025室,丁鸰(收)(电话:010-59205890,邮编:100029)。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生态司王宗河 孔源   电话:(010)66556334/66556332   传真:(010)66556319(自动)   附件:1.   第一、二批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的单位名单   2.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复查表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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