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卫函字〔2011〕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木薯粉生产加工粉条应当按照《淀粉制品卫生标准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卫函字〔2011〕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木薯粉生产加工粉条应当按照《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2003)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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