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6号)2012-01-01废止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公告。
大陆出口企业可依法向发证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公告。

大陆出口企业可依法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应依据本公告附件签发出口至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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