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浓缩果汁饮料中甜蜜素使用量判定方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6〕103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浓缩果汁饮料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使用量判定方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浓缩果汁饮料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使用量判定方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可以在饮料中使用。因浓缩果汁饮料在实际食用时需要稀释,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量核算稀释倍数后加入,实际饮用时的饮料符合标准规定用量即可。

  特此复函。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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