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硫酸亚铁使用问题的复函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臭干子中使用食品级硫酸亚铁做安全性评价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33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臭干子中使用食品级硫酸亚铁做安全性评价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33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未将硫酸亚铁纳入着色剂范围,不能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臭干子的生产。

  关于申请将硫酸亚铁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使用问题,应按《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专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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