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工作,依据《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该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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