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88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省《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1〕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由于长期接触氧氟沙星、甲硝唑、

 

广东省卫生厅:

  你省《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1〕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由于长期接触氧氟沙星、甲硝唑、联苯苄唑等抗菌药物和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等激素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副作用,所以上述物品不得作为生产消毒产品的辅助原料。

  此复。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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