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16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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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函[2001]168号
发布日期 2001-06-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规定已被《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完整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替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为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现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设立审查部和发证工作的存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办公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份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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