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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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5-04-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苏丹红是一种人工合成红色染料,常用于地板蜡、鞋油、机油等产品的染色。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1995年确定,苏丹红属第三类致癌物质,它能够使老鼠和兔子患癌症,但还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对人有致癌作用。由于苏丹红诱发动物肿瘤的剂量远远高于人体可能摄入量,因此,偶然摄入含有少量苏丹红的食品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长期大剂量摄入会增加人体致癌的危险性。因而,我国及许多国家都禁止将其用于食品生产。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全国质检系统对可能含有苏丹红的辣味制品、番茄酱制品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此次专项检查的产品主要是辣椒油、辣椒酱、辣味酱腌菜、辣味方便食品等及其生产原料。重点检查了我国辣味制品和蕃茄制品的主产区和主销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的企业包括上述产品的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部分化工染料生产企业。通过检查发现,少数添加剂生产企业以苏丹红化工染料冒充食用添加剂辣椒红色素销售给辣味制品生产企业。

截止到目前,第一批经核实确认检出含有苏丹红的辣味制品、原料及其生产企业共30家88种样品;未检出苏丹红且已签订了质量承诺书的辣味制品有60家生产企业。这60家企业的97种样品均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不含苏丹红。国家质检总局还将于近期公布出口辣椒制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针对此次专项检查反映的问题,全国质检系统正在重点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一、依法严厉查处含苏丹红的食品及原料,所有检出含苏丹红食品及原料一律强制收回。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责令产品中检出苏丹红的食品及原料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该产品;已生产的立即封存,停止销售;已售出的,由企业全部收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监督销毁上述产品,同时彻查其生产原料,查清苏丹红来源。

二、责令所有辣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自查。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国家质检总局已要求所有辣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立即严格自查。一查配方中有无使用非食用色素等食品添加剂;二查原料的来源是否有从生产苏丹红原料化工企业的进货记录;三查原料及成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凡是自查时发现上述情况的,立即停产整顿,主动收回已售出产品,同时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一步追查源头。

三、全面加强对可能含有苏丹红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执法检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继续加强对全国生产辣味制品、番茄酱制品及其原料的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是发现产品含有苏丹红的,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及原料,彻底销毁,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查清原料来源。情节严重和涉案跨省的,立即报告质检总局,由总局组织追查。

四、强化对生产苏丹红化工染料企业的监管,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全面对生产苏丹红染料的化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严禁将苏丹红销售给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排查化工企业是否有将苏丹红变换名称后销售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凡发现苏丹红流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要追根究底;凡发现苏丹红流入外省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要立即通报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报质检总局组织追踪调查。

五、大力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后续监管,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安全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对28大类370种食品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效促进了食品产业结构调整和食品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加大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尽快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从生产源头上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努力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

附件:

1.部分检出含苏丹红食品(原料)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2.部分未检出含苏丹红且签订质量承诺书的辣味制品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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