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整治】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阳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中国食品报南粤食安媒体记者报道】2022年以来,阳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下为部分典型案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3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东省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查扣的物品、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2年1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广东省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的冰箱内摆放有待销售的12包手打墨鱼饼和1包鸡爪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案

2022年8月19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西县某个体户销售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96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西县某猪肉代销档销售的猪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土榨花生油案

2022年5月4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春市春湾镇某油店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和未按规定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阳春市春湾镇某油店生产的土榨花生油黄曲霉素B₁项目不符合GB/T1534-2017《花生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没有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销售台账和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25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西县某学生服务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阳江市阳西县某学生服务中心从事学生托管经营活动,自2020年7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托管学生和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2022年3月23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江市阳东区东城某商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阳东区东城某商场销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商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场仍未按规定要求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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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阳江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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