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二、认定标准小餐饮,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

一、受理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二、认定标准

小餐饮,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申报材料

(一)小餐饮

1、《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小食杂店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提供);

4、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清单、设施布局平面示意图或照片;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摊贩

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市场所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注明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和联系方式等。

食品摊点的经营项目(品种)发生变化或者跨县(市、区)

行政区域从事食品经营等,应当重新办理备案。食品摊点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同地点从事食品经营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四、登记流程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组织安排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六、时限规定: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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