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长渔发〔2021〕3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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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系统评价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生境状况,科学评估长江禁渔成效,针对性地开展水域生态修复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附件: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办法(试行)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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