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1年3月27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件规章、《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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