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确保粮食安全的提案》收悉。综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单位有关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安全立法进程”的建议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需求呈刚性增长,粮食供求紧平衡将是长期态势,保障粮食安全面临不少现实问题和挑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必须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加快实现粮食安全保障从政策治理到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变,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立法。2018 年、2019 年连续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提出明确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粮食安全保障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为认真完成好立法任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粮食安全保障法》起草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组,全力推进立法工作。立法工作启动以来,起草工作组按照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安排,扎实开展政策研究、立法调研、论证起草、意见协调等立法相关工作。《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立法宗旨,坚持国家安全导向、重大问题导向和制度创新导向,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内在逻辑,围绕粮食数量、质量、产业安全的核心目标,建立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体系,着力提高国家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对能力。 下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按照中央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早日出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二、关于“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的建议当前,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库存充裕、供应充足、市场稳定,粮食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了考核“指挥棒”作用。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 号)以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切实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建设,取得显著成果。调整优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将稳定粮食生产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增加“粮食面积和产量”考核分值、提高权重,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下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强化导向,科学考核,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责任。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加大耕地保护建设力度、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作为 2020 年度考核的重中之重;坚持分类考核,充分体现区域特点和差异化考核要求。维护考核严肃性,将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各省级人民政府,推动各地强化整改、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对整改不力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约谈、督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省份进行通报表扬和政策资金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约谈。更加注重依靠改革创新和法治手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法律形式明确粮食安全责任和考核规定。 三、关于“推动粮食生产,稳步提高粮食总产量”的建议 (一)千方百计稳定粮食面积,切实抓好粮食生产。把粮食播种面积作为约束性指标下达各省,分解落实到市到县层层压实责任。中央财政统筹安排40多亿元支持各地恢复早稻生产,今年早稻面积增加470万亩。针对疫情对春耕生产的影响,及时研究提出抓好春耕生产的八条措施,向广大农民发出公开信;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根据农时农事进度,分区召开部署落实会,胡春华副总理4次出席会议并讲话;针对疫情对春耕农资供应造成的不利影响,积极协调推动农资企业复产复工、农资门店恢复营业,畅通农资运销渠道。精准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制定下发20多个分作物、分区域技术指导意见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奋战100天夺取夏粮丰收”行动,举办多种形式的线上线下技术培训;在春耕和“三夏”生产关键时节,深入生产一线督促指导;就粮食安全、春耕生产、夏粮丰收、“三夏”生产等展开全方位宣传,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科学防灾减灾,及早制定发布防控预案,落实防控责任和防控任务,加密布设监测网点,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全力做好防控防范,实现虫口夺粮,切实减轻灾害损失。 (二)着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持续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始终把“三农”作为重点支持领域,每年安排用于农业农村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均超过2000亿元,支持实施重大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一批农业农村重点工程。 (三)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农业农村部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方式统筹部署农田建设工作,每年向各省(区、市)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清单,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标准,加大投入,强化项目运行管理,推进项目区土地流转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促进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发挥长期效益。 (四)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农资价格总体平稳。从 2004 年、2006 年起,国家先后在部分主产区对稻谷、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有效促进了粮食生产,连续十多年获得丰收,农民收益有相对稳定的保障,成为农民安心种粮的“定心丸”。2014 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先后取消大豆、油菜籽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同时,坚持市场化导向,不断探索尝试调整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改变价格只升不降做法,完善执行预案,取得了一定成效。2020 年,开始对小麦和稻谷实行限量收购。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下,最低收购价水平保持平稳略增。同时,密切跟踪化肥等农资市场形势,特别是春耕备肥等重点时段的农资供需和价格走势,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农资生产、强化运力保障,保障化肥供应和价格总体平稳。 下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不懈抓好粮食生产,努力实现全年粮食13000亿斤目标;深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断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关于“增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建议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除了充足的原粮储备,在人口集中的大中型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建立了能够满足15天居民消费需求的成品粮应急储备。同时还布局建设了一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目前,全国共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44601个、应急加工企业5388个、应急配送中心3170个、应急储运企业3454个。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粮食应急工作职责,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在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您提出的关于增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具体建议,我们将进行认真研究,在粮食应急保障相关文件中予以吸收采纳。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99号(农业水利类220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确保粮食安全的提案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确保粮食安全的提案》收悉。综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单位有关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安全立法进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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