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公告〔2014〕49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2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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