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4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允许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俄罗斯大豆是指在俄罗斯境内所有产区种植用于加工的大豆。     二、进口俄罗斯大豆不得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     三、进口俄罗斯大豆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装载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检疫和防疫要求。     四、其它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8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doc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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