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农办财〔2016〕77号)自2016年10月试行以来,有效满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需要,试行效果良好,对加强

 各有关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农办财〔2016〕77号)自2016年10月试行以来,有效满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需要,试行效果良好,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等规定,为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的对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和农产品产区内的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部门预算管理和有关财经法规,以现行预算水平和实际开支情况为基础,兼顾业务发展需要,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业务消耗,力求科学合理,方便应用。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安排的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     第二章  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第五条  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单位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年度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监测地点、时间、品种和数量,以及对抽样环节、比例和方式等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NY/T 789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GB/T8302执行。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1;茶叶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2。     第七条  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3。     第八条  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0891—2004)规定执行。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4。     第三章  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第九条  对蔬菜、水果、食用菌和茶叶等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预算定额标准为:每个样品1200元。     第十条  对牛肉、羊肉、猪肝、猪肉、禽肉和禽蛋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预算定额标准为:每个样品1600元。     第十一条  对大宗淡水、海水养殖鱼类等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预算定额标准为:每个样品2800元。     第十二条  以上预算定额标准为预算编制、评审、支出安排的上限标准。承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的单位在已核定安排的相应项目支出规模内和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的支出项目包括差旅费、样品费、抽样费、租赁费、仪器设备维修(护)费、水电费、废液处理费、专用材料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劳务费等,开支范围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其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及监督管理等,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农业部财务司会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蔬菜、食用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2.茶叶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3.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4.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附表1     蔬菜、食用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检测方法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拌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

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氰戊菊酯;

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NY/T 761或

GB 23200.8或

GB/T 20769

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

GB 23200.8或

GB/T 20769

阿维菌素

GB 23200.19

除虫脲

GB/T 5009.147

 附表2

               茶叶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检测方法

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氰戊菊酯

GB/T 5009.146或SN/T 1117、GB/T 23204

六六六、滴滴涕(DDT)

GB/T 5009.19

三氯杀螨醇

GB/T 5009.176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

GB/T 5009.103

杀螟硫磷

GB/T 5009.20

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哒螨灵、啶虫脒、灭多威、苯醚甲环唑

GB 23200.13

 附表3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样品种类

检测方法

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猪肉、猪肝

牛肉、羊肉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

猪肉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无公害食品  猪肉(GB/T 20759)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禽肉、禽蛋

鸡肉和鸡蛋中氟喹诺酮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四环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猪肉

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

抗病毒药(金刚烷胺)

禽肉、禽蛋

《动物性食品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报批稿)。

 附表4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检测方法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按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

按GB/T 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检测,阳性样品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确证;或直接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进行检测。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按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磺胺类(包括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和磺胺甲噻二唑等12种)

按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和诺氟沙星)

按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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