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6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通过决议,从1991年起在成员国中推行计量器具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以下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通过决议,从1991年起在成员国中推行计量器具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以下简称“OIML证书制度”),即对于某些种类的计量器具,经过试验证明其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有关“国际建议”要求时,可颁发由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统一制定的合格证书,并由国际法制计量局统一注册登记,向世界各国、各地区公布。其目的在于减少计量器具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重复进行型式批准的现象,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我国作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按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义务贯彻上述决议;同时,推行这种制度也有利于我国计量器具的出口。现将在我国推行这种制度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1. 贯彻自愿原则。凡要求获得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按本文件的规定自愿申请。   2. 在我国,由OIML中国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颁发OIML证书。秘书处设在我局计量司。   3. 颁发证书的计量器具种类和适用的有关“国际建议”,由BIML公布的目录确定,目前只限于:   a. 砝码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1/1973,R2/1973,R20/1973   b. 非自动衡器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76/1988   c. 气压计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97/1990   d. 高精度线纹尺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98/1990   4. 根据我国的现状,按下列三种情况颁发OIML证书:   a. 凡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可直接向秘书处申请发证,秘书处审查原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后,确认符合有关国际建议要求者,由原定型鉴定技术机构重新按OIML的规定格式填写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对需补充试验者,将选择已授权的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技术机构)补做试验,并按OIML的要求出具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   b. 凡是没有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手续的老产品,可直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指定授权技术机构按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并向秘书处提交试验报告,经秘书处审核确认符合要求者将发给OIML证书;不符合要求者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不合格原因。   c. 对于上述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凡要求得到OIML证书者,可按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的同时,申请得到OIML证书。接受申请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委托由秘书处指定的已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符合要求者,再报秘书处审核发证。   5. 外国厂商向我国申请OIML证书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a.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按本通知第4条a款规定办理。   b.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必须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由指定的定型鉴定技术机构,按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符合要求者,由秘书处审核发证。   6. 负责试验的技术机构在制定定型鉴定大纲时,要执行上述目录中的有关国际建议,并按OIML制定的统一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7. 秘书处负责将所颁发的证书和相应的试验报告报送BIML。   8. 在申请者接到BIML同意登记注册的通知后,将规定的登记注册费直接寄给BIML,并由BIML向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公布。   9. OIML证书申请者须交纳下列费用;   a. 试验费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b. 证书手续费(包括技术审查、证书成本和国际邮费等)待与物价局商量后另定;   c. 国际登记注册费由BIML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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