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26号(中国向秘鲁输出苹果的检疫要求)

2005年1月27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秘鲁农业部正式签署了《中国苹果输秘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输秘苹果应产

     2005年1月27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秘鲁农业部正式签署了《中国苹果输秘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输秘苹果应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北京等9省、区(市)。

二、输秘苹果应在生长期间采取果实套袋措施。

三、输秘苹果果园、包装厂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由中秘双方共同指定。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秘方关注的8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四、输秘苹果包装箱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区、市)、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及输往秘鲁共和国等信息。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2%抽样比例对输秘苹果实施出口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则抽样比例降低到1%。

六、在项目开始前,秘方将派检疫官员来华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批准本项目的实施。秘方考察相关费用由中方产业界承担。

其他要求按《中国苹果输秘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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