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2010-12-07废止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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