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涉及农业部2项行政审批项目和8个子项(详见附件)。 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决定》精神及有关要求,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后续衔接落实,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农业部部分)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农业部部分)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农业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无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取消
3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农业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为“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及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审批”项目的子项
4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农业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2项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审批”项目的子项
5
草种进出口审批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6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注册
农业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2006年第61号)
取消
此3项为“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注册、适任证书核发及服务机构、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7
渔业船员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取消
8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取消
9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2项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10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