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18号)2016-11-04废止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请示》(粤卫〔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请示》(粤卫〔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此复。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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