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30日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pdf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pdf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